[摘要] 《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于12月3日通过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2月1日实施。自治区人大1997年批准的《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新《条例》与旧《规定》有什么区别,记者就此采访了《条例》相关起草者。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先拆除原有建筑物
《条例》第32条明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规定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马玉芳说,这条规定对申办规划许可证前必须进行的拆迁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因为以前有些建设单位,因涉及补偿问题,拆迁工作无法进行下去,就拿着规划许可证要挟居民强制拆迁,或把包袱甩给政府。这一条明确后,可杜绝类似现象发生。
是否按规划图建规划部门要现场核实
《条例》第39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马玉芳介绍,这条更具可操作性,建设部门在竣工后30日内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部门要到现场实地勘察,看所建建筑是否按照规划图进行施工,“批准规划建设停车场的地方就必须建停车场,如果在停车场上建了楼房,或建筑占用绿地,那么这个建设单位就不能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也不能以竣工验收备案,同时,房管部门也不能为该建筑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涉及文物保护地标建筑要开听证会
《条例》第31条规定“对涉及文物保护、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地标性等重要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马玉芳说,在旧城区改造中发现有些规划往往忽略标志性建筑的存在,例如近日在征求凤凰街“疏堵”方案时,有市民提出将凤凰碑移走,有了该条例后,涉及到类似问题就要开听证会或论证会,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
临建也要报批
《条例》第33条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时,如果与《条例》规定的11项内容不符合的,不批准。这11项内容涉及:影响居民生活的、影响景观和环境的、影响文物及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占用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影响消防安全的等。据介绍,《规定》也曾涉及过这项内容,但比较简单,没有这么详细。
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记者了解到,建设部在80多个城市派有规划督察员,2年前,银川市开始有国家规划督察员。《条例》将“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县(市)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管理的事项进行重点督察”列入其中。据介绍,督察员可参加规划部门组织的所有规划审批会议,并对会议的内容有发言权和监督权。
相关阅读:
银川明年新建改建13所幼儿园 兴庆区5所金凤区3所西夏区4所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