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川市金凤区法院裁定将一套房产既作为强制执行清偿债务的标的物,又根据一纸合同将房屋判归第三人,由此导致裁定和判决无法执行。5月30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疑点重重
李向东提出质疑,金凤区法院已将这套房产查封,为何还会受理第三人就该房产提起的诉讼,法院在审理柴清夫妇与高俊玺的房屋买卖纠纷时,理应将自己列为第三人,但直到法院判决生效,他才从其他渠道得知此事。
在金凤区法院驳回高俊玺执行异议的裁定中,法院认为,柴清夫妇与高俊玺2009年签订的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了交付房产的日期,但却未约定房屋过户期限,有悖房产转让的交易习惯。同时高俊玺不查看房产证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情况,在该房产已经设定15万元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买卖合同并交清房款,且在交付房款后于2010年3月17日仍允许柴清夫妇以该房产为马某某设定30万元贷款抵押,也与交易习惯相悖。法院认为,不动产的转让须经变更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李向东由此认为,在法院保全了柴清夫妇房屋后,高俊玺和柴清之间恶意串通搞了假诉讼。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的交易应当以登记为准,法院判决应确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何在判决书中将尚未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房屋直接判决给高俊玺?随后,他开始不断向各级法院反映,并提出再审申请,但至今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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