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川市金凤区法院裁定将一套房产既作为强制执行清偿债务的标的物,又根据一纸合同将房屋判归第三人,由此导致裁定和判决无法执行。5月30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银川市金凤区法院裁定将一套房产既作为强制执行清偿债务的标的物,又根据一纸合同将房屋判归第三人,由此导致裁定和判决无法执行。5月30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本报记者铁志平
一房两“判”
2006年,盐池县人李向东为柴清夫妇借款59万元。因柴清夫妇违约,李向东于2010年3月诉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法院先将柴清夫妇在金凤区清馨苑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并于2010年8月10日判决柴清夫妇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李向东欠款及利息63万余元。
然而,当这起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环节时,却突然“杀出个程咬金”。一个名叫高俊玺的人拿出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按照这份合同的说法,高俊玺与柴清夫妇2009年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法院驳回了高俊玺的执行异议,理由是:高俊玺虽然与柴清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却在1年多时间里,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时,房屋产权仍在柴清夫妇名下。
2011年1月22日,金凤区法院就高俊玺与柴清夫妇房屋买卖纠纷作出判决。法院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判决柴清夫妇的这套房产归高俊玺所有,并于判决生效15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于金凤区法院对两案作出的判决、裁定让执行变得十分纠结,当事人各方均无法实现其权利,僵持1年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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