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近些年市场趋于饱和、同质化竞争以及电商冲击下,一些地区商服地产的库存不容忽视
中国社会科学院刚刚出版的《财经智库》创刊号刊文认为,房地产税立法及改革方案的设计需要建立在对现实情况的充分把握上,房地产税立法不能不考虑既有的税负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介绍,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非常务实的选择。改革方案的设计需要建立在对现实情况的充分把握上。
上述刊文也提出,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收入性质不一样。一个是税收收入,一个是产权收入。但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构成了政府的可支配收入。
从用途上看,土地出让金收入也可用于地方公共服务,这与发达国家房地产税的功能相似。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土地国有所带来的收入,解决的是土地资源配置问题。只要土地国有制不变,那么土地出让金收入就不可能取消。
那房地产税与物业费有无关系?上述刊文表示,初讨论房地产税改革时,提法就是“开征物业税”,税与费当然不同。而且,前者是政府收入,后者是公司收入。但是,如果再深入地分析,就会发现,中国的物业公司做了很多在其他国家可能是政府要做的事,提供了部分公共服务。这样就有必要考察中国物业服务行业的情况。为此,创刊号专门组织了两篇文章介绍土地出让金收入和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状况。作者张斌认为,一个人、一家企业、一种商品等所能承载的税负是一定的。房地产税立法不能不考虑既有的税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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