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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啥时候“变脸”了?

新消息报   2019-04-09 12:02

[摘要] ■本报记者 李荣华当初承诺的绿地和采摘园,却成了公厕和垃圾中转站;曾经看到的塑胶跑道和人行道现在都不属于小区……辛女士举全家之力花费近百万元买的新房,虽然尚未交工,但小区基础设施建设与当初小区沙盘和置业顾问的承诺却大相径庭。小区设施变了脸 业主看房寒了心据辛女士介绍,2017年10月,她满怀期待买了

 

■本报记者 李荣

当初承诺的绿地和采摘园,却成了公厕和垃圾中转站;曾经看到的塑胶跑道和人行道现在都不属于小区……辛女士举全家之力花费近百万元买的新房,虽然尚未交工,但小区基础设施建设与当初小区沙盘和置业顾问的承诺却大相径庭。

小区设施变了脸 业主看房寒了心

据辛女士介绍,2017年10月,她满怀期待买了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海珀兰轩三区的房子,133平方米,每平方米7500元。她将自己的家底、父母的积蓄全部拿出来,又申请了公积金贷款,才买下了这套房。

“当时,置业顾问介绍说,我们房子所在的2号楼视野开阔、采光好,楼前有一大片空地,是一个具有田园风光的采摘园,而且旁边还有绿地、儿童乐园、休闲塑胶跑道及人行道。”辛女士说,当时置业顾问给她和家人看了沙盘上“绿意葱茏”的小区环境及楼房前后宽阔的位置,又带着她们坐着观光车,从已经建好入住的一区小区穿过,顺着漂亮整洁的绿化路、塑胶跑道到样板间看,后又到主体还未成形的工地实地查看。

沙盘与实地都看过了,置业顾问也讲得很好,辛女士很快便办理了所有购房手续。此后一年多时间,她就等着交房通知。

2018年4月,赵先生也和辛女士一样,坐着观光车看了样板间后,买下15号楼的一栋新房。赵先生清楚地记着当时在观光车上,看着绿化树木和塑胶跑道,还问过置业顾问:“这些基础设施都是我们小区的?不会拆了吧?”置业顾问称公司花了这么大代价做环境,不会拆。

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当初看房时经过的一个围着绿色屏障的建筑场地——在沙盘上所标的绿地,一年后竟然伫立着一处公厕。

而同样让辛女士痛心的是,当初的采摘园位置上竟然建起了一座垃圾中转站。

顾问当时未说明 再问表示已辞职

4月6日,记者与辛女士、赵先生及曾女士来到三区项目所在处,看到他们曾坐观光车看过的塑胶跑道已被破坏,小道也被掀起挖开,挖掘机正在将一棵棵树连根拔走。

现场负责移植树木的工人称,这儿本来就是市政道路,欲进行道路改造,所以要将原来种的树木移向小区里面,共有一二百棵。

“我们现在才发现,置业顾问所说的属于我们小区环境的基础设施,根本不属于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区范围,而属于市政部门。现在用栅栏新围起的地方才属于小区,这地盘与当年许诺给我们的区域比大大缩水了。”赵先生愤慨地说。

随后,记者与购房者来到2号楼南边的垃圾中转站,看到主体工程已建起两层。

辛女士掏出手机打开保存的当初买房时开发公司给业主看的沙盘说:“当初沙盘的这个位置是绿地,置业顾问称是采摘园,现在建起来的却是个垃圾中转站。他们这是故意欺骗消费者,当初为什么不说明白?”

曾女士说:“我们买房就是为了选个优美安静的环境,没想到却买到了垃圾中转站旁边。”她说,和辛女士一样,一年前,买房时没有人告诉她附近有垃圾中转站,今年3月来这里看施工进程时,才发现冒出来一个垃圾中转站。

今年3月辛女士发现小区的垃圾中转站后,马上联系当年的卖房置业顾问,对方在微信上称其去年辞职了,并表示“卖房时,并没有规划垃圾中转站”,让辛女士去找售楼部。

协商意见难满意 “阳光公示”“露面”迟

对于这冒出来的垃圾中转站和公厕,赵先生、辛女士等人联合其他业主找到了开发公司,与公司负责人代表沟通。

谈判现场,业主代表全程手机录了像。在这个视频资料上记者看到,公司代表方表示,公厕及垃圾中转站不会影响业主新房采光,为了美观,墙体上可以种些爬山虎来遮掩一下。想换房的业主可提交名单,一旦有其他业主退房可以帮他们换房。如果有业主想退房,可以退还房款。

对于这样的答复,部分业主不满意。

6日,销售经理孙尉晨告诉记者,关于2号楼前面有垃圾中转站的事,2014年时就在销售大厅做了公示,现在公示的是一张海珀兰轩三区调整规划方案。并表示,公厕及垃圾中转站,属于政府配套设施,在最初的规划图上就有,辛女士反映的置业顾问没有告之,是置业顾问个人原因所致。

同时,销售大厅里还有一个“阳光公示”——项目红线内不利因素特别提示。上面专门标出了海珀兰轩三区公共配套设施,其中包括垃圾中转站及公厕,并强调“公共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

辛女士指着“阳光公示”下方的一句话——提示内容系公司根据2018年12月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

“这就说明,在我们买房时,根本就没有这些‘阳光公示’,我们也从来没有看到过有任何公示。”辛女士说。

业主如何来维权 律师说法帮支招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董杨律师介绍,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开发商可能存在前后宣传不一致等违约行为,购房人可先与开发商协商处理,要求开发商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权。

相关部门对辛女士等人的投诉会有怎样的认定,辛女士等人的维权之路如何走下去,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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