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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 低收入家庭标准 城市人均月收入不高于855元

银川晚报  2018-07-06 09:52

[摘要] 低收入家庭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要件:户籍状况、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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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出台了《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该《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办法》规定,银川市 低收入家庭的认证标准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不高于855元;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不高于5700元。

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低收入家庭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要件:户籍状况、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

具体条件如下:

1.低收入家庭申请人户籍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认定,参照《银川市 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即申请人是持有本市常住 的城乡居民。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配偶,包括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未在一起长期共同居住的情形;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 的成年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县级人民 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人员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银川市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认定标准确定为低保标准的1.5倍,即按照先行标准计算,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不高于570×1.5=855元,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不高于3800×1.5=5700元。

●低收入家庭财产则按照略优于低保家庭财产状况原则来认定,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低收入家庭财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或农村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等货币财产总值人均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除外。

3.城镇居民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仅拥有一套普通住房或拥有两套普通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无其他商品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拒绝 进行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

2.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主动放弃财产,或者主动放弃应得赡(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不主动就业或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而拒绝就业、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扶贫开发项目、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4.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经公安、司法 部门认定戒毒康复、社区矫正等人员除外)

5.拥有注册企业并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拥有或租赁非居住类房屋,包括商铺、厂房、酒店等。

7.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

8.县(市、区)人民 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情形。

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城乡低保救助制度日臻完善,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但不容忽视的是,对未纳入低保但实际生活仍存在困难的低保边缘群体,一直未有准确的界定,相应的救助也较为缺失、杂乱。因此,制定出台《办法》,统一低收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和准入程序,为精准识别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依据。

同时,今年我市将实施低收入家庭救助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之一,提出通过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逐步将低收入困难群体纳入各专项救助范围,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申请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员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市户籍申请人,在同一县级辖区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不在同一县级辖区内的,应到户籍地提出申请。户籍在本市但未在本市居住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 簿、身份证、结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材料;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证及自负医疗费用凭证;

4.用以举证法定赡(抚)养义务人无赡(抚)养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校就读证明、失业证明、残疾证明、重特大疾病诊断证明以及低保证明等);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提供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

6.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审批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 )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施行时间:2018年7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如有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

我市将对低收入家庭每年进行定期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低收入家庭资格;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低收入家庭认定。

申请低收入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救助的,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组织,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有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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