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10月份,开发商交付房屋,谢某某发现所交付的房屋为中间户型,与购买时约定不符,为此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均未果。
因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型,购房者谢某某心生怨气,驾车进入小区任意损毁设施器材。近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5年1月份,谢某某认购了位于永宁县望远镇某小区一套房屋,协议约定,房屋两室两厅、把边户型、南北通透。2017年10月份,开发商交付房屋,谢某某发现所交付的房屋为中间户型,与购买时约定不符,为此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均未果。
2017年12月5日22时许,在家中休息的谢某某,辗转反侧,无法入睡。一气之下,驾车来到小区,谢某某撞杆而进,在小区内转了一圈后准备离开时与保安发生争吵,用脚踹毁隔离栏。保安及时报警,谢某某当场被抓获。经鉴定,谢某某毁坏的小区公共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675元。
归案后,谢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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