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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将试行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黑名单制

新消息报  2017-12-21 09:40

[摘要] 记者12月20日获悉,《银川市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黑名单制管理办法(试行)》下发。

记者12月20日获悉,《银川市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黑名单制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从2018年1月9日起,在银川市政务服务各单位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失信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在政务服务领域处处受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下列失信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无故扰乱政务服务办事场所工作秩序,情节恶劣的;被列入各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到“信用中国”“信用宁夏”及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通过银川市审管互动平台等渠道反馈至各审批单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他失信行为。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逐步建立失信主体在政务服务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具体惩戒措施为:不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及“零门槛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将其失信行为及时告知有关监管部门;在各部门、各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评定信用等级、评先评优征求意见时给予反馈;将失信信息通过市民大厅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对严重失信、符合《银川市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失信信息发送至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起跨领域联合惩戒。

失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管理期内无新的失信行为发生,期满后自动从失信黑名单中移除,屏蔽相关公示信息;如管理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则重新计算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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