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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房后合同反悔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宁夏日报  2017-05-15 11:09

[摘要]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原告、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定金合同》合法有效,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退回租房定金、承担违约金及支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原告、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定金合同》合法有效,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退回租房定金、承担违约金及支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2016年8月10日,高某某委托一家房屋中介与谢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定金合同》,约定高某某租赁谢某某位于兴庆区北安小区的一套房屋,并交付谢某某定金2000元,谢某某向高某某出具收条一张。2016年8月30日,高某某、房屋中介与谢某某约至房屋中介处商议签订租赁合同事宜。高某某认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91.26平方米与网上宣传面积95平方米不一致,故要求承租10个月,谢某某以租赁定金合同明确约定整租12个月为由予以拒绝,后高某某与谢某某因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签订租赁合同,高某某与房屋中介向谢某某要求退还定金2000元、中介费50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定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法院予以确认。定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高某某以被告谢某某实际出租的房屋与网上宣传的房屋建筑面积不符为由主张被告谢某某违约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对原告主张返还租房定金以及主张被告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按照定金合同的约定,高某某承担中介服务费500元,故对原告房屋中介主张被告谢某某支付中介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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