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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11月1日起正式供暖 有些政策变动能省不少钱

银川新闻网  2016-10-09 09:08

[摘要] 11月1日开始银川将正式供暖,意味着离交暖气费的日子也不远了。除热计量收费的小区外,银川市目前采暖费执行的是2009年核算调整后的价格。

11月1日开始银川将正式供暖,意味着离交暖气费的日子也不远了。除热计量收费的小区外,银川市目前采暖费执行的是2009年核算调整后的价格。

具体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每月每平米3.8元;办公楼、商业用房根据不同供热方式区别收取——用燃煤锅炉供暖的,办公楼每月每平米4.9元,商业用房每月每平米5.5元;天然气、热电联产供暖的,办公楼每月每平米5.3元,商业用房每月每平米6元。

但对于家中无人居住的家庭来说,申请停暖能节省一部分不必要的开支。且就在今年年初,自治区住建厅重新修订了集中供热申请停暖的实施细则,“申请停暖须相邻住户同意”等条款被删除,这意味着用户申请停暖将更易操作。此前备受争议的“单位楼栋房屋质保期过后,入住率达不到80%的不得申请停暖”的内容在新细则中也被取消。

停暖需缴纳30%采暖费

根据新的实施细则,热用户有申请停暖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法定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到供热单位办理停暖和恢复供暖手续,供暖注水后将不再办理。

办理时,用户需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停暖期间,热用户仍需向供热单位按采暖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缴纳费用。供热设施在供热保修期内、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热用户不得申请停暖。

办理申请应补齐欠费

办理申请停暖或恢复供热时,热用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热用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 缴,否则不予办理停暖或恢复供热。对于房屋出租的办理停暖和恢复供热时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并携带房屋租赁协议。如新、老热用户都不到 供热单位了解供热和欠费情况,有欠费的须由新热用户协调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停暖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暖:供热设施在供热保修期内的;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拖欠采暖费的。

注意:修改后的细则规定,符合办理停暖基本条件的热用户,只需在办理停暖前应告知或通过供热单位告知相邻热用户,不再需要征得相邻热用户同意。

11月1日开始银川将正式供暖,意味着离交暖气费的日子也不远了。除热计量收费的小区外,银川市目前采暖费执行的是2009年核算调整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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