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华兴洲苑小区由宁夏燕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宁夏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小区土地使用权由上述两公司分别取得,共三宗地。
原标题:《关于物华兴洲苑小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物华兴洲苑小区由宁夏燕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宁夏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小区土地使用权由上述两公司分别取得,共三宗地。其中宗土地由宁夏燕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使用年限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4年11月16日。第二宗由由宁夏燕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终止日期为2081年8月31日。第三宗由宁夏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终止日期为2081年7月28日。
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出让年限高为七十年。据此,上述宗地在2004年出让给宁夏燕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转让房地产后土地使用期限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因此,上述宗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转让后,买受人(现业主)分摊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应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减去原权利人(宁夏燕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年限进行计算。业主所反映的剩余年限为38年即属于此类情况。
《物权法》百四十九条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虽然《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该如何续期、是否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交纳标准是多少都没有明确,解决此类问题还需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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