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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人离婚前后房子财产怎么分?共同债务怎么还?

银川晚报  2016-08-17 10:56

[摘要] 8月16日,本报记者梳理银川市基层法院今年上半年审理的离婚案例,从离婚诉讼时间、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等案例入手,以案说法。

8月16日,本报记者梳理银川市基层法院今年上半年审理的离婚案例,从离婚诉讼时间、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等案例入手,以案说法。

不是啥时候想离就能离

离婚诉讼,不是随时想离就能离,也要讲究时间,否则得不到支持不说,还浪费司法资源。兴庆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就解释了离婚诉讼时应注意哪些“时间点”这个问题。

案例:怀孕期间起诉离婚被驳回

王某某与张某某2014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登记结婚,2015年1月举办结婚仪式。王某某称,由于与丈夫张某某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9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张某某推搡王某某导其不慎跌倒受伤并住院,其间张某某对其不管不问。

今年4月,王某某发现自己怀孕,而张某某态度冷漠,依然谩骂殴打她,并拒绝出钱为其治疗。同时,王某某认为丈夫在共同生活期间,还和前女友关系暧昧,并且日常生活中过于顺从父母,综合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判令与张某某离婚。

法庭上,张某某则辩称,他与王某某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王某某所述的家庭暴力、与他人暧昧的情况不属实。现王某某已经怀孕3个月,为了孩子,双方应该化解矛盾。

兴庆区人民法院家事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现原告已经怀孕,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经审查,法院并未发现应当支持离婚的特殊理由,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居关系财产怎么分割?

同居关系因其特殊性,在财产分配中,也有一定的倾向性。

案例:结婚3年未领证解除同居关系还彩礼

灵武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一起生活,因女方未达法定婚龄一直未领取结婚证。

婚后6个月,双方发生争执,女方回娘家后三年未归。男方将女方诉之法院,要求返还彩礼35000元及结婚时购买的黄金首饰。审理过程中,女方不同意返还彩礼,认为这笔钱包括结婚费用,全部用于购买结婚物品并用在男方家。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法院多次调解后,原告同意被告将黄金首饰返还,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据主审法官介绍,在农村地区,早婚、不领取结婚证的现象较为严重,随之而来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就越来越多。因为彩礼数额比较高,双方往往因此在法院闹得不可开交。不过,《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另外,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参照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精神处理。

不是离了婚就彻底没关系了

离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还得一起还,灵武市就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例。

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离婚后还得一起还

2012年至2013年期间,王某、刘某和张某签订买卖合同,二人约定从张某处购买轮胎。经结算,王某夫妻尚欠张某15000元未予支付。张某多次催要,王某夫妇一直没有清偿,因此将二人告上法庭。

开庭审理时,王某未到庭,刘某答辩称自己已经在2015年年初和王某离婚,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借外债数额不祥,由男方负责偿还,与女方无关”,因此该笔款项跟自己无关,不承担还款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两名被告虽然在2015年2月离婚,但该债务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并非王某个人所借外债。因此刘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遂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王某、刘某偿还拖欠的轮胎款。

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案件上升

除了房子、金银首饰和生活用品之外,QQ、微信、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兴庆区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离婚过程中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例,夫妻双方因网络资源诉诸法院。

案例:小夫妻为虚拟财产闹上法庭

马某和吕某离婚前作为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都有各自独立的摄影工作室,两人也十分喜欢通过相机记录自己的生活点滴。刚结婚时两人不分彼此,常常共用摄影器材,特别是有女儿后,两人几乎用影像记录了孩子的每一天,并将拍摄的照片、录像上传至吕某的空间及邮箱。

然而婚后生活的摩擦让两人渐生隔阂,终以感情不和为由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协议处理,但在摄影器材及存储的照片、录像的归属上发生了矛盾。吕某重新设置了空间和邮箱的密码,拒绝马某进入。马某一气之下将吕某诉诸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受理案件时,马某称其存储数据的归属权远远大于摄影器材的所有权,甚至可以放弃对摄影器材的返还请求权。吕某只同意返还摄影器材,拒绝提供存储的数据和开放网络空间,认为不属于本案财产的返还范围,并称数据已经全部清除。

后,经过法官庭外调解,吕某同意马某到其摄影工作室拷贝存储的照片、录像,并当着法官的面开放网络空间,同意马某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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