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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宁夏新闻网  2016-01-08 09:45

[摘要] 1月7日,记者从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新修订的《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原《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月7日,记者从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新修订的《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原《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介绍,目前银川市有直管公房7660套,46万平方米,涉及300多个住宅小区,直管公房存有量大,且房屋分散,配套设施不全,日常管理难度较大。原《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出台于1992年7月13日,至今已有20多年,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于现有社会经济现状。例如,原《办法》第十条规定:“住房保证金城市住房基金。在给拆迁户和其他用户安置新建楼房时,房管部门应按规定收取住房保证金”,但目前在房屋安置时已不收取住房保证金。同时,原《办法》中缺少实际管理需要的规定。银川市在制定原《办法》时,仅仅就日常管理做了规定,没有涉及权属管理、征收拆迁、使用权变更等方面的内容,给管理带来很大难度。此外,原《办法》中有关处罚的条款,已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例如,原《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银川市住房保障部门可停止其承租权,并可处以直接责任者50元至100元罚款”。

为此,银川市政府对《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补充。新增许多住户关注的内容,包括:政府对承租人自愿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给予承租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房屋权属管理条款;直管公房及其附属设施拆迁管理规定;申请承租直管公房时的条件规定;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规定;直管公房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使用规定,明确直管公房及其共用设施部位修缮资产来源规定等。

延伸阅读:

◆申请承租直管公房的条件

直管公房承租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银川市城镇户籍的居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期限、使用性质、租赁价格、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直管公房使用权可变更

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的范围是市民关心的另一问题,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增加了直管公房使用权可以变更的范围。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了夫妻间死亡或离异的、直系亲属间死亡或直系亲属间自愿转让的、同胞兄弟姐妹间自愿转让的,经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直管公房使用权可以变更。明确界定直管公房使用权可以变更的范围,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工作,避免因使用权变更引发矛盾和纠纷。

◆退出的直管公房转化为保障房

《办法》增加了政府对承租人自愿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规定。“承租人自愿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给予承租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再安排其他住房,且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补偿标准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方案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房屋收回后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这一规定是重新制定原《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目的是完善直管公房退出机制,通过对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补偿,鼓励那些既不能房改也不能对其使用权变更的承租人放弃直管公房的使用权,突破直管公房仅靠房改出售的单一退出公房管理的瓶颈,逐步消化直管公房的存量,将退出的直管公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补充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终实现直管公房从住房体制内的退出,落实好十八大关于“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的住房制度。

据介绍,目前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形成瓶颈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受房改区域政策的限定。银川市现有的7000余套直管公房中,有5000套在兴庆区东至清和街、西至唐徕渠、南至长城路、北至北京路这个不可售的范围内,承租人不能参加房改;二是在可以房改范围内的2600余套直管公房,大部分是由于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已参加过房改,或者现有承租人是通过转让变更而取得的直管公房使用权而不符合房改条件。其结果就是现有的直管公房难以通过房改出售来消化,政府还要长期投入大量资金来维修管理这些直管公房,既造成国有资产的无端流失,也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只有制定合理政策,即通过对承租人自愿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收回一部分直管公房,尤其是不在出售范围的旧有直管公房均处于城市中心区域。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后,既减少了旧城改造中易出现的征收补偿矛盾,又解决了所有保障性住房房源较为偏远的现实问题,也有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还减少了直管公房管理量,降低了直管公房管理成本,解决了原承租人拿着直管公房既不能房改和使用权转让的无奈。

◆故意损害房屋处罚力度加大

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对“故意损害房屋的处罚”修订力度较大。例如,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追究相关责任:(一)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抵押、擅自调换或转让的;(二)闲置6个月以上的;(三)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相应的处罚较之原《办法》在金额和手段上有了明显提升和改变。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销使用权变更决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予受理房屋置换或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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