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2月2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上了解到,我区将调整低工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一类区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类区、三类区每人每月增加170元。新标准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这是宁夏自1995年首次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低工资规定》后,第十一次调整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区低工资标准位居西部第二,第二十二位。

  具体调整内容包括: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300元调整为1480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220元调整为139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吴忠市红寺堡区由每人每月1150元调整为1320元。

  同时调整的还有非全日制劳动者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12.5元调整为14元;二类区由11.5元调整为13元;三类区由10.5元调整为12元。

  调整后的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低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下各项则不作为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记者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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