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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部分市或降到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新消息报  2015-10-15 08:36

[摘要]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统筹市将结合近3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实际情况,对基金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10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根据人社厅、财政厅的相关文件,宁夏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待各统筹市结合近3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后,将执行新的费率标准。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统筹市将结合近3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实际情况,对基金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对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低于3个月的,应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增生育保险费率,具体降增幅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宁夏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统筹市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1%不等。(记者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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