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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如提供虚假资料 将三年内限办公积金业务

银川新闻网  2015-05-23 06:46

[摘要] 5月22日,记者从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工作,增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诚信意识,该中心监察审计处对2013年8月28日特制订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对于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申请人,将在三年内限制办理相关业务,并在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5月22日,记者从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工作,增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诚信意识,该中心监察审计处对2013年8月28日特制订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对于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申请人,将在三年内限制办理相关业务,并在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据了解,在2013年8月28日制订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制度》的基础上,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该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具体补充措施如下:

一、凡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共同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记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二、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各类业务;1、三年内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申请;2、三年内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限制期从确认进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限制期从中断之日重新计算。

三、经事后发现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除列入“黑名单”外,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四、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察审计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制度》进行补充完善,是为了预防信贷潜在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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