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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通知(原文)

国土资源部  2015-03-28 00:30

[摘要] 两部委下发通知: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及用地供应分类管理,合理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及用地供应分类管理,合理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住房及其用地供应规模

(一)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加快编制本地区的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作出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各类棚户区改造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实物分类管理。住房供过于求的,要适当控制2015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进度。

(二)加强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要求和督促各市、县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2015年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应按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明显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三)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将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上市时间,定期分批推出,稳定、均衡供应住宅用地。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完善招拍挂手段,减少流标流拍,避免异常高价地,稳定市场预期。

二、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四)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各地要立足市场实际需求,科学把握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各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五)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三、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六)多渠道筹措房源。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地方经验,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七)完善配套土地政策和用地手续。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改变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的宗地用途,或整体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项目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核发划拨用地决定书。

四、加大市场秩序和供应实施监督力度

(八)加强联动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联动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处罚信息,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在土地市场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九)加强监督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以及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职,进一步加大对市、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防止乱作为。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要经过专家咨询、科学论证后形成,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同时分别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县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调整房地产项目的土地用途、改变套型结构等规划建设条件的情况,以及住房开发建设和销售情况,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25日

推荐阅读:公积金调整基本生活费标准 4月1日起实施 

随着北京市低工资标准和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公积金将执行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1720元、基本生活费标准每月不低于1204元,部分家庭贷款额度和缴存额有影响。

2013年4月,北京推出公积金新政,调整了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标准。其中规定,决定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一项指标——基本生活费,会适时根据北京市每年公布的新标准动态变化。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今年4月1日起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每月1560元上调至1720元,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月1092元上调至1204元。

由于基本生活费与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关,此次基本生活费上调之后,部分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会有变化。以贷款期限30年为例,单身职工个人月缴存额在832元及以上的,已婚家庭月缴存额在977元及以上的,贷款额度不会受到影响。月缴存额低于这两条线的,则贷款额度略有降低。

公积金的此次调整是否与楼市政策有关?为何基本生活费挂钩贷款额度?哪些家庭会有什么影响?就这些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问题1

问:这次调整的目的是什么?与楼市政策是否有关?

答:本次调整属于例行调整,并不是政策变化。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2013年出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住房公积金会根据每年相关部门调整的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执行每年北京市的新标准。

问题2

问:为什么基本生活费调整会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答:2013年出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调整了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标准,其中规定,根据借款申请人的月收入确定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每月偿还贷款后,保留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北京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基本生活费提高了,对于一些收入不高的家庭,贷款的额度就会减少。

问题3

问:目前执行的低生活费标准是多少?新标准从何时起实施?

答:目前执行的标准是:借款申请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1092元。新标准从4月1日起实施,新受理的贷款会执行新标准,已经受理的仍执行原标准。

问题4

问:哪些人群贷款额度会有变化?

答:以贷款期限30年为例,对于单身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部分在832元(含)以上的,不受本次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的影响。对于已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部分在977元(含)以上的,不受本次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的影响。

月缴存额低于上述额度的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后,其贷款额度将略有降低。

问题5

问:具体会降低多少?

答:例如:缴存职工赵先生和孙女士为夫妻,贷款期限30年,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部分之和为950元,调整前扣减2184元的生活费,其可以申请到120万元的贷款;调整后扣减2408元的生活费,其可以申请到115.3万元的贷款,贷款额度减少4.7万元。

再例如:缴存职工张先生未婚,贷款期限30年,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部分为590元,调整前扣减1092元的生活费,其可以申请到80万元的贷款;调整后扣减1204元的生活费,其可以申请到77.7万元的贷款,贷款额度减少2.3万元。

问题6

问:为什么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会影响到公积金的缴存额?

答: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后,低于低工资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低于低工资部分可以不缴;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后,低于基本生活费的,个人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低于基本生活费部分可以不缴。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问题7

问:此次标准调整后,哪些职工的缴存会受到影响?

答:职工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分为两个部分: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正常情况下,两部分的数额是一致的,均为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此次调整后,少部分低收入职工的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可能会低于单位月缴存额,甚至为零,而单位缴存额是不变的。

问题8

问:具体来说有什么变化?

答:例如:缴存职工王先生月工资为1800元,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1800×12%=216元,扣除后,实际工资会低于1720元的低工资标准,故王先生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1800-1720=80元,低于单位216元的缴存额,单位缴存额不变。

缴存职工李先生因内退,月工资为低生活费1204元,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额为1204×12%=144元,如再扣除公积金个人缴存额,职工实际工资会低于1204元的低生活费标准,故此情况下李先生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1204-1204=0元,单位缴存额不变。

问题9

问:缴存公积金什么时间执行新标准?

答: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变更从2015公积金年度即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所以缴存额的变化是从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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