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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环节有关税收政策的优惠政策

房天下  2011-01-10 11:25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列》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列》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购买在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483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根据继承法和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四、根据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因夫妻离婚时将共有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化,不属于产权转移行为,故不征契税。而《婚姻家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房产权属发生变化的,应按赠与征收契税。

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无限责任的企业,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财产不可分割。因此将房地产投入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未发生变更,在办理登记时只需办理更名手续,不征收契税。同样,个人将独资企业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也不征收契税。

六、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银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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