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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新政公告

宁夏住房公积金  2015-11-24 17:15

[摘要] 为了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88号)精神,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

为了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88号)精神,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延长购房提取年限。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凭购房手续申请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及双方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二、统一贷款比例及额度。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贷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商业贷款(含担保)余额在20万元以内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比例及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取消缴存余额倍数限制。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再挂钩

四、进一步简化业务手续。一是简化租房提取证明材料。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二是取消单身证明材料。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不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未婚的凭本人户口薄和单身声明书,离异的凭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即可认定。

五、以上公告内容自2015年11月19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以上政策调整仅适用于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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